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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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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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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辩护


    这是许霞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王某(化名),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辩护人细心地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积极与公诉人和承办法官沟通,通过递交证据以达到最大限度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

    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成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询研究本案的背景资料,辩护人发现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多年前已经判决结案并执行,王某几乎是最后到案的被告人。本案在定性上无太大争议,但是在量刑上,对王某即将要判处的刑期、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罚金刑上仍有辩护的空间。

    •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是北京某公司的一名普通业务员。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化名)伙同吴某(化名)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某区某办公室内,以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宣传,以出售XX并承诺高息回购、投资XX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起诉至法院。

    • 律师办案要点:

    第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案情,为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打下基础。

    本案正值疫情期间,辩护人会见王某基本为线上视频会见。多数时候沟通无障碍,也偶尔遇到过音响设备的问题,辩护人需要努力地集中注意力去听清另一端王某所说的每一个字。

    经过几次会见后,在和王某的沟通中,辩护人发现本案有可能存在有利于王某的重要证据。随后,王某家属在家中翻找相关资料,未找到王某所提到的案涉合同,但是找到了其他有利于王某的证据原件。

    二,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证据事宜。

    本案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递交辩护律师手续并阅卷。通过详细查阅刑事案卷,辩护人发现案卷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有利于王某的证据。

    于是,辩护人及时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罪轻证据事宜。之后,经过多次联络,家属按照检察官所提出的格式要求将证据送达给检察官。

    第三,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证据事宜。

    本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辩护人向法院递交辩护律师手续,继续与法院联络,为了确保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到达法院,辩护人再次将上述证据按照格式要求交给承办法官,该证据应让法官印象深刻。

    该证据证明在涉案公司出事后,被告人王某拿出钱款通过公司早已经向众位被害人退赔过人民币近百万元,XXX涉案公司为此向被告人王某开具过相关证明原件,时间、姓名、内容、公司印章等均能印证。

    第四,递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效果:

    公诉人量刑建议原为三年四个月,后在开庭时法官当庭说明量刑建议已经从三年四个月更改为三年二个月

    如果没有递交该证据,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的金额将为人民币200万元,但因递交了上述证据,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为103.25万元,其中,家属代为退缴的1万元已经扣押在公安机关账户。

    王某的家庭是个普通老百姓家庭,王某在本案中曾经获得过提成收入。但是,不幸的是,这些提成收入不少已经被其以自己的名义和父母家人的名义向其所在的涉案公司进行了投资,某种程度上来说王某自己本人也是个“受害者”,其主观恶性小,并非报案人所说的其明知公司出事了还在恶意拉客户投资。

    然而,其作为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根据法律也须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在其提成收入已经返给被害人和投资给公司的情形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沟通联系将有利于王某的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最终对其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减少将近百万元,刑期也降低,对于被告人和家属来说都是一个安慰。

    第五,关于罚金刑的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31日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判处刑期在三年以上,则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但是,本案发生于20152016年,是在本解释修改之前,结合本案其他被告人陈某(化名)、石某(化名)等同类案件的判决,即便刑期在三年以上或四年,罚金均未超过5万,辩护人提出考虑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决中罚金的数额,以及王某的犯罪所得已投资给公司和退赔客户,现经济能力有限,恳请法院在罚金刑上予以特别考虑。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并处王某罚金5万元。

    第六,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未得支持,但其他类案中存在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

    本案中,王某仅是最底层的一个普通业务员,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对资金流向无决定权,辩护人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先前一贯的判决中,均为未认定过从犯,最终对本案王某也未认定为从犯。但是,其他类案裁判中对于这种最底层的普通业务员存在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

    第七,扣除被告人王某本人的出资得到支持。

    王某在获取提成收入后,曾以自己的名义和父母家人的名义向公司进行投资,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可王某本人向公司的出资从非吸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父母家人的出资是否属于非吸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不同的判决,有的案件中公诉机关直接就扣除了亲友的出资。

    • 本案判决:

    被告人王某(化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二千五百元,发还投资人。在案扣押被告人王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
    每一个刑事案件,不论大或小,其中都会有辩护人认真细致、坚持不懈的工作,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是在法律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人们眼中的“坏人”,法律仍然赋予了他们权利。刑法基本原则包括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便他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承担法律给他们最公平的责任,每一位辩护律师都是维护公平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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