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物权法》第157条规定了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几项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来说: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因此,要将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写清楚。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如何使用供役地,比如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也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为成立。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地役权人来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好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