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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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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1年02月14日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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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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