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它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为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的要件:一是有合法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二是,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三是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完成抗辩权、条件不成就抗辩权、履行期限未届至抗辩等,行使这些权利,不构成拒绝履行。
从拒绝的时间上看,拒绝履行有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拒绝履行;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届满之前的拒绝履行。履行期限到来,是指履行期限的开始时间的来临。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或者当天(当天仅适用于履行期限为一天的情况)结束之前。如规定履行期限为3月1日至3月10日,3月1日的到来即为履行期限的到来。3月10日的结束即为履行期限的届满。3月10日结束之前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期限的结束时间一般指工作时间的结束,而并非截至到当天的24时。在学理上,有人将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拒绝履行称为预期违约,而且还是明示的预期违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20021028]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