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合同纠纷 >> 违约责任 >> 浏览文章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我要评论(0)
  • (1)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补救方式是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的。继续履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表现在:首先,继续履行是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补救方式。只有通过继续履行方式,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并能防止违约当事人通过违约而从事投机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采用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尽管违约当事人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继续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赔偿损失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例如,受害人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使合同犹如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如果他通过赔偿得到了在合同履行状态下所应得到的全部利益,则不必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有时继续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停顿、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继续履行获得了合同规定的货物,但已经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如对这一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人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当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继续履行已使当事人获得了期待利益,因而不能要求债务人再赔偿这些利益的损失。

     (2)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是可以并存的。然而,对于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损失的范围仍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首先应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赔偿损失。这就是说在通过返还财产的方法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原来状态时,才能借助赔偿损失方法。除此之外,赔偿范围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返还财产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损失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因为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没必要考虑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3)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

      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有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问题,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4)赔偿损失与修理、重作、更换

      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例如,债务人修补瑕疵造成迟延履行,而因迟延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0% (0)
    0% (1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