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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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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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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违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须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第二,须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如买方迟延付款,而卖方交货质量部分不合格;
          第三,须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例如,一方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货款,乃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属于双方违约。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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