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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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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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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从举证责任来看,非违约方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后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所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07条明确将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
      (1)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应更严格。
      (2) 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行严格责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外,在严格责任下,使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互为因果关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
      (3) 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当然,实行严格责任,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结合免责事由综合考查。若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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