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合同纠纷 >> 违约责任 >> 浏览文章
不可抗力免责方的义务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我要评论(0)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1) 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寻找新的交易伙伴或者通过别的途径让损失不再扩大。至于通知的形式,以能到达相对方为准,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均可。
      (2) 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能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例如,由水利部门提供洪水爆发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0% (0)
    0% (1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