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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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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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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都须以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为根据, 继承法律关系亦不例外。我国《继承法》第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 在我国,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公民的死亡时间应按其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加以确定。

          1 .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生理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 学理上历来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 以死亡证书中的记载为准。
          2) 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 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
          3) 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 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
          4) 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 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 .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我国的司法解释上说法不尽一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 条的解释“: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 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1 月26 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36 条的解释, 被宣告死亡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同时根据其第200 条的规定, 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个司法解释来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 即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3 .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各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其死亡时间的确定, 直接影响继承人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对此日本和瑞士规定为同时死亡。《日本民法典》第32 条之二规定:“死亡的数人中, 某一人是否于他人死亡后尚生存事不明时,推定该数人同时死亡:”《瑞士民法典》第32 条规定“, 如不能证明多数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时, 得推定其为同时死亡。”《德国失踪法》第1l 条也有类似规定, 英国和法国的规定又不同。英国1925 年《财产法法案》第184 条规定: 两人同时遇难, 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 年轻者视为较年长者后死亡。《法国民法典》第720、721、722 条规定“: 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 根据事实的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 根据年龄或性别确定: 如同时死亡的人均不足15 岁时, 年龄最长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均在60 岁以上时, 年龄最小的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其中某些人不足15 岁, 而另一些人超过60 岁时, 前一种人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的数人, 年龄均在15 岁以上, 60 岁以下而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超过一岁时, 男性者应被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 死亡在后的推定, 应使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即年龄较低者被推定为死亡在年龄较长者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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