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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涉港雇员死亡申请赔偿时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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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涉港雇员死亡申请赔偿时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93]司公函034号  
    【发布日期】1993.04.07 
    【实施日期】199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涉外公证/遗嘱遗赠继承


    司法部关于涉港雇员死亡申请赔偿时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通知
    (1993年4月7日 (93)司公函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告,应聘到香港工作的国内公民,如在港工作期间因工伤意外死亡,其亲属向香港雇主或香港有关部门申请意外赔偿及疏忽赔偿时,除仍依我部(87)司发公字第050号《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公证规章集成》第395页)的规定办理有关公证书外,还可视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备香港法院判决时参考。请尽快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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