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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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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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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婚规定了以下救助措施: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重婚无效。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宣告重婚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重婚,对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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