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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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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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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一方面,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对出卖的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这一权利的实现。

          4.担保租赁物无权利瑕疵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无权利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受到损害。如果由于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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