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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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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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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情形。
          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表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均可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法第193条第1款还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论是任意撤销还是法定撤销,作为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物,以恢复原状。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义务。
          赠与合同中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赠与合同的终止履行。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以至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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