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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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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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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自由地撤销赠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该撤销可以是全部撤销也可以是部分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在赠与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下因为对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故无从撤销。
      (2)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如果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则消灭,也无从撤销。
      (3)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社会公益事业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它主要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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