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的撤销。与此相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赠与人才能享有及行使,它不仅适用于普通的赠与合同,也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受赠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任何条件而且仅适用于一般赠与合同。
《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首先,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赠与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次,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再次,受赠人的侵害必须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首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其次,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再次,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的,赠与人不能因为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撤销。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即使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为了避免赠与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撤销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为除斥期间,撤销权人如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