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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
| 作者:信望爱法律 文章来源:信望爱法律 点击数 218 更新时间:2009/10/12 16:53:5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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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其特点在于,它虽然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却很短。
凡事参加劳动的拘役犯,都“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与管制犯的“同工同酬”是不同的。 拘役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回家期间应当计算在拘役的刑期之内。
另一种是尚未建立拘役所的地方,应当“就近”执行拘役。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实际情况,而“就近”执行拘役则是为了落实刑法所规定的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的内容。
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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