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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执行
作者:法学教程  文章来源:法学教程  点击数 126  更新时间:2011/1/15 10:08:28  文章录入:admin

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