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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作者:法学教程  文章来源:法学教程  点击数 61  更新时间:2011/1/15 20:45:15  文章录入:admin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