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不离婚只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作者:互联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66  更新时间:2011/7/23 17:05:37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配偶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受害一方配偶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