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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556  更新时间:2012/8/2 10:22:09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
    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总和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1、借据的认定。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本金的认定。审查解决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
    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