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法官提醒:立遗嘱三大注意事项
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437  更新时间:2012/11/23 10:13:25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为避免遗嘱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法官提醒,老人为身后事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见证人要符合法定条件。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二是遗嘱是可以撤销的。老人必须注明赠与撤销权,当子女或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时,老人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赠与的财物。行使撤销权要注意法定期限。老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是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图片源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