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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38 更新时间:2015/2/2 14:54:40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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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1. 辩护律师如何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
2. 辩护律师如何提交书面材料?
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法》已经公布了相关审判庭的通信地址。
3. 辩护律师如何阅卷?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置了律师阅卷室。
4. 辩护律师如何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5. 裁判文书如何送达辩护律师?
案件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附: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联系电话
立案庭:010-67555787 刑事审判第一庭:010-67555108 刑事审判第二庭:010-67555209 刑事审判第三庭:010-67107864 刑事审判第四庭:010-67555409 刑事审判第五庭:010-67555509 审判监督庭:010-67555793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06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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