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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网聊短信等可作民案证据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377  更新时间:2015/2/5 14:34:30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但法律条款中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内涵。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可见,电邮、短信、微博、网聊等内容,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但无论何种证据,仍然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