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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申请书-继承、共有物分割执行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268  更新时间:2018/3/1 16:17:00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案外异议人:章某某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异议请求
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7)京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下发(2017)京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王某某位于北京市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吴某某名下,申请人遂到贵院进行了解,吴某某诉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判,作出(2015) X民初字第XX号一审终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事实上,当事人王某某本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审理的诉讼文书及传票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也一无所知,法院在当事人王某某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传票通知的情况下迳行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并且生效判决及执行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深感愤慨,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章某某是被继承人赵某某的女儿,章某某是赵某某的继承人,章某某本人无工作无收入身患疾病,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在处理赵某某的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申请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产作为赵某某的遗产份额中,有继承人章某某的特留份遗产份额,该房产有异议人的份额,如果将此房屋继续执行过户到吴某某的名下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7)京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的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章某某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