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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辖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300  更新时间:2018/3/2 16:50:07  文章录入:信望爱法律


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分工,到底如何确认管辖权呢?下列法律法规有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释义: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第一审案件管辖分工,主要是通过地域管辖来实现的。地域管辖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从而相应地确定负责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于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