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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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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2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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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
        承揽方式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及时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予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协助工作的义务。
          一方面,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工作的义务。另一方面,定作人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予以验收。具体说,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无理拒收。

    4.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没有确定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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