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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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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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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撤销权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为下列请求:
      (1) 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有偿行为并且受益人也为恶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其行为,当受益人受有给付时,可同时请求其将利益返还;
      (2) 当受益人和从受益人处转得利益的人为无偿取得或者恶意有偿取得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或者请求转得人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对这二者进行选择;
      (3) 受益人为无偿取得或者为恶意有偿取得,而转得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并且支付了对价,此时转得人基于善意取得保有其所受给付,受益人因转让行为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债权人得请求其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所接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债权人不得以之直接充抵债权,若欲实现其债权,仍应以强制执行程序为主。
      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将导致债务人的行为溯及地归于无效。即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承担债务的,视为未承担;设定负担的,视为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
      对于受益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如果受益人已为对价给付,受益人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收回的财产或者代替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属于全体债权人的担保财产,不能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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