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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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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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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因一定期限的经过而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期限届满后,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规定,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其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不应予以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不能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如果在很长的时间内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不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促进正常的经济流转。在撤销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认定诉讼时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届满五年,就应判定撤销权消灭,而不需要认定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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