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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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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26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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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出卖人的保修责任,是指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以内,由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所承担的免费维修责任。
      建设部从1998年起开始在全国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规定了房屋不同部位、部件的保修期。200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质量保修期作了新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时间,并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维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商不承担维修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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