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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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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1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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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又称为“ 间接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 称为代位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为丧失了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已无权可代。但是,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 可作为酌分遗产人分给其适当遗产。
          外国继承立法对引起代位继承发生的法定事由的规定各不相同。《法国民法典》规定: 代位继承发生的惟一法定事由, 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是, 按照《德国民法典》,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拒绝继承或者继承人以契约方式抛弃继承, 都可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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