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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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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年03月05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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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更好地发挥裁判指引社会行为、定纷止争的功能,对于涉“家庭暴力”的案件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确定统一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认定标准。根据审判实际,“家庭暴力”应仅包括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法律禁止的暴力行为,而不包括未履行作为义务而实施的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即“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仅包括作为,不包括不作为。
     

        二是明确家庭暴力的实施次数或频率。“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偶尔发生的日常冲突中的身体接触或打骂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是严格审核“家庭暴力”的损害结果。在当事人仅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或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未体现报警人人身损害程度的情况下,均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四是明确“家庭暴力”与离婚判决的关系。“家庭暴力”为判决离婚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判决离婚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夫妻双方存在家庭暴力。在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形下,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



    摘自:
    《海淀法院总结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误区并提出相关建议》
    作者:汤苏莉
    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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