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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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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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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一种自由刑,它的特点在于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犯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态,但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


        管制的对象:

        必须是实施了返祖年个万,但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不予关押也不致对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人。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凡事相对而言罪行较轻的犯罪,都把管制作为一种选择刑加以规定,数量约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1/4左右。


        管制的执行内容:

        按照《刑法》第3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样既可以使犯罪人正常的家庭生活得到保证,同时也有利于争取犯罪人家属以及社会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支持,同时还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自觉改造。


        管制的刑期: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必须依靠犯罪人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以及群众才能做好执行工作。


        管制的刑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在宣布解除管制时,应当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如果管制还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宣布解除管制的同时还应当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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