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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 浏览数: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诉讼阶段

    羁押期限

      

     

     

     

     

     


     

     

     

     

     

     

     

     

     

    公安

    机关

    侦查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检察

    机关

    自侦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

    起诉

    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注:

    1、表中"四类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制

     

                                           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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