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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的刑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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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9月26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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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强奸案的刑事法律常识
     


        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1、李某某(李双江、梦鸽之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王某(已成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3、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4、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5、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是一起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涉及未成年人轮奸的刑事案件,也是事关名人李双江之子的案件。案件已经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但一般大众仍有一些法律上的存疑,律师一一予以解答:


        未成年人也会被判处刑罚吗?

        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16周岁为划分标准,而非18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本案中,李某某虽然不满18周岁,但已年满16周岁,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某不认罪,为什么对他“从轻处罚”?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有别于成年人,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表示必须如此,法院要么选择从轻处罚,要么选择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注意:“从轻”不同于“减轻”,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魏某某(弟)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什么也被判刑?

        对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人,刑法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以下八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
        虽然在五名被告人中,魏某某(弟)是年龄最小的未成年在校学生,但因其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了八种犯罪行为之一(强奸),所以也同样被定罪量刑。

        法院对魏某某(兄)、魏某某(弟)和张某“减轻处罚”,他们的刑期与李某某的“从轻处罚”的刑期相差很多,“从轻”与“减轻”有什么区别?


        从轻处罚的最低限度是被告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最低刑,不能在最低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本案中,轮奸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轻程度最轻不能少于10年。本案李某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减轻处罚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轮奸最低刑为10年,必须轻于10年才叫“减轻”,所以“减轻处罚”是在强奸罪的第一个量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判刑。

        轮奸的处罚与一般强奸罪的处罚有什么区别?

        一般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6条)轮奸的起刑点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更重。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且系轮奸,被告人王某是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参见:《刑法》第五十四条)


        缓刑是不是不用被关押?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予关押的。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所以,本案一位辩护律师“在走出法院时满面笑容,还大比V字手势”,宣判完,当事人就可以“出来了”。也许,对于大多数人家属亲朋来说,孩子能够回到身边是最大的安慰,即便被定罪。

        一审判决是否已经是最终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如果不服判决的,可以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第二审的裁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会加重刑罚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圣经》

        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篇127:3)

        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箴言22:6) 
        正直人的道,是远离恶事;谨守己路的,是保全性命。(箴言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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