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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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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11月26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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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假烟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图片来自互联网)

     

        80后小夫妻大肆销售假“中华”香烟,到2011年12月,二人销售假冒伪劣“中华”牌等卷烟总数达1万条,金额高达87万余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此二人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期徒刑八年和八年零八个月,均并处罚金44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均并处2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翁某、郭某等人明知毛玲云、连超利夫妇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多次向他们购买假冒“中华”牌卷烟,在自己经营的烟酒商行内销售,其中翁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郭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翁某、郭某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9万元也被判令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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