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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案中被害人精神损失无法获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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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11月26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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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刑案中被害人精神损失无法获陪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一般被认为属于精神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不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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