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是相对公诉而言的一种起诉制度。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一定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制作起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无误后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写好自诉状后由自诉人签名、盖章。
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住址;
(2)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 具体的诉讼请求;
(4)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