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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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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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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注意点:


      1、本条确定了医疗费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举证责任规则等。


      2、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  3、在赔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


      4、在适用时应注意: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

        (2)关于“后续治疗费 ”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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