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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后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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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年02月23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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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者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对于无偿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自身损害或致他人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 因义务帮工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损害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对这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该《解释》第2 条第2 款又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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