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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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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3日
  •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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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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