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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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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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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即法律规定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多少名子女。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要求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因而,建立收养关系也要与计划生育要求相适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养人一次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能同时收养数名子女;二是收养人在已有养子女的情况下不得再收养子女,这一点正与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规定相一致。
      例外的情况存在于,如果收养对象属于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考虑到由公民收养更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因而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收养所有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都不受“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同样要受到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1104]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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