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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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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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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的解除是指收养效力发生后,因遭遇一定事由,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收养关系加以消灭,又称收养关系的终止。收养子女是变更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不得随意解除。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拟制血亲,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的恶化和事实上的解体,因而收养关系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依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解除。
      收养可由当事人协议予以解除,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但收养关系难以维持的,例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收养并不是当事人一方随意可以解除的,当事人只有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如果协商不一致,当事人只有在具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此外,收养法还特别规定养父母在养子女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以督促养父母履行抚养教育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得到抚养和健康成长。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19981104]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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