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得反复约定或延长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2)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3)3年≤劳动合同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有的用人单位约定变相的试用期,比如试岗、适应期等,其目的是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须担责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了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比如,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为1年,此时法定试用期应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此试用期已履行,支付赔偿金的期间就是从试用期的第3个月至第6个月的时间,即6个月减去法定最高时限2个月的期间,是4个月,如果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每个月4500元,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为:4500×4=18000元。
而且,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超过法定试用期2个月之后的4个月的工资数额应当是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而不是试用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