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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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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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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构成该提存原因,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尽早摆脱不合理的拘束,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债权人下落不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故《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2项)。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在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失去履行受领人,或者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为使债务人从这一困境中解脱出来,合同法允许提存(《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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