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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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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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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存的条件,虽然《合同法》基本未作规定,但《提存公证规则》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遇到有关提存案件的实务操作问题,应当注意参考《提存公证规则》的这些规定。具体而言,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不构成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相关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19950602]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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