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1)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因为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3)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及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均为可提存的客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高的,提存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该标的物有市场价者,法院也可以允许提存人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相关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19950602]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