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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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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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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通知是提存手续的最后一个步骤,其意义在于使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知悉提存的事实。一般来说,提存通知的义务应当由提存人承担,因为提存人对债权人的情况更为熟悉,提存部门同时负有把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的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仅仅规定了债务人(提存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通知的内容是告知债权人有关债务的标的物提存的详细情况,如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提存部门的名称、住所以及提存的时间等,并且提示债权人前往提存部门领取提存物。此外,债务人还应当在提存通知中附上提存证书的复印件。提存通知的方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存通知必须及时作出,所谓“及时”,是指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的合理时间。如果债务人怠为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存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权人的除外。
      《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的通知作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刊登在国家或者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上刊登三次。
      
    【相关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19950602]
      第十八条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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