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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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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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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探望权。因此,中止探望的情形消灭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恢复,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恢复探望权的条件。恢复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也就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2、恢复探望权的程序。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被中止探望权利的人,即使中止事由消失,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恢复探望权利的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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