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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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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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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又称为期前毁约、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在实践中,要注意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不能的区分。
      一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1)预期违约是对当事人特定违约行为的表述,不安抗辩权是对可能丧失对待给付一方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权。(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履行先后顺序的限制。在后履行的一方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毁约。不论是在先履行的一方,还是在后履行的一方都有可能预期毁约。(3)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对方财产急剧减少,信用恶化,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预期违约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仅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就可能毁约。(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对预期违约的救济,可以是立即起诉,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也可以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还可以是消极地等待履行期限届至,再提起诉讼,给对方收回毁约意思的机会。
      二是,预期违约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至以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的效力,与实际违约的效力并无本质的不同。履行不能常常是作为预期违约的条件。自始不能与预期违约无关。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不能的,即嗣后不能,有可能构成预期违约。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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