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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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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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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对于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毁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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